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株)DS丹石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个人信息,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令之规定, 为了迅速、顺利地处理与此相关的信息主体的苦衷,根据法令规定,建立 • 公开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株)DS丹石为下列目的在最小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不将处理的个人信息用于下列目的以外的用途,使用目的更改时,将征求事先同意。
  • ①  CONTACT - 业务和产品
  •         -   用于回答咨询和提高服务质量之目的
  • ②  CONTACT - 人才招聘
  •         -   确认咨询内容后,回信告知结果
  • ③  CONTACT - 举报中心
  •         -   接收举报内容时,确认实名举报人是否是本人
  •         -   确认举报内容后,回信告知结果
  • ④  CONTACT - 合作公司苦衷处理
  •         -   接收苦衷处理内容时,确认实名申请人是否是本人
  •         -   确认苦衷处理接收内容后,回信告知结果
  • ⑤  CONTACT - 其他
  •         -   确认咨询内容后,回信告知结果
处理目的 处理项目 保有和使用期间
1. CONTACT - 业务和产品 必填 公司名称、姓名、邮件地址、咨询内容(咨询领域、标题、内容) 自接收日起1年
2. CONTACT - 人才招聘 必填 邮件地址、咨询内容(标题、内容) 自接收日起1年
选填 姓名
3. CONTACT - 举报中心 必填 姓名(实名/匿名)、邮件地址、举报内容(标题、内容) 自举报日起1年
选填 附件
4. CONTACT - 合作公司苦衷处理 必填 姓名(实名/匿名)、公司名称(实名/匿名)、邮件地址、接收内容(标题、内容) 自接收日起1年
选填 附件
5. CONTACT - 其他 必填 姓名、邮件地址、咨询内容(标题、内容) 自接收日起1年
  • ①  信息主体随时可以向(株)DS丹石行使个人信息阅览、修改、删除、要求停止处理等权利。
  • ②  第1项中规定的权利,可以通过书面文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株)DS丹石行使,(株)DS丹石将无迟滞地对此采取措施。
  • ③  权利也可以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替人或受委托之人等代替人行使。此时,应当提交按照《关于个人信息处理方法的公告》(第2023-12号)
          另附第11号表格作成的委托书。
  • ④  个人信息阅览和停止处理要求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4项、第37条第2项,信息主体的权力会收限制。
  • ⑤  个人信息的修改和删除要求在其他法令中明示其个人信息为收集对象时,不可要求删除。
  • ⑥  (株)DS丹石根据信息主体权利,确认阅览要求、修改、删除要求,停止处理要求时阅览等要求的人是否是本人或正当代替人。
在个人信息处理目的达成后,(株)DS丹石会无迟滞地将相应个人信息销毁。但是,依照其他法律应当保存时例外。销毁的程序和方法如下。
  • 一.  销毁程序
            在超过保有期间或处理目的已达成后,依照内部方针和其他相关法令,收集的信息将保存一定期间后销毁或立即销毁。此时,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收集的个人信息将不会用于其他目的。
  • 二.  销毁方法
            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的销毁应使记录无法还原,以纸质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通过粉碎、烧毁的方法销毁。
(株)DS丹石采取下列措施,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 一.  管理措施:对个人信息处理执行人进行定期培训
  • 二.  技术措施:安装安保程序
  • 三.  物理措施:电算室进入管制
  • ①   信息主体要想获得个人信息侵害的救济,可以向个人信息纠纷调停委员会、韩国网络振兴院、个人信息侵害申告中心等申请解决纠纷或咨询等。
            此外,对其他个人信息侵害的申告、咨询,可以向下列机构咨询。
            -  个人信息纠纷调停委员会: (无区号) 1833-6972 (www.kopico.go.kr)
            -  个人信息侵害申告中心: (无区号) 118 (privacy.kisa.or.kr)
  • ②   (株)DS丹石保障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自主决定权,努力提供个人信息侵害相关的的咨询和救济,在需要申告和咨询时,请联系下列负责部门。
            -  部门名称: 经营支援本部IT组
            -  执行人: 金智焕
            -  联系方式: 031-488-0711,  jh.kim@dsdansuk.com
  • ③   因公共机构的长官对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个人信息的阅览)、第36条(个人信息的修改和删除)、第37条(个人信息的停止处理等)
            之规定为依据提出的要求所实施的处理或不作为,导致权利或利益受侵害者,可以依照《行政审判法》之规定,请求进行行政审判。
            -  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 :  (无区号) 110 (www.simpan.go.kr)
(株)DS丹石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和处理个人信息相关不满,指定下列人员作为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和业务执行人。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1条第1项)
划分 负责 邮箱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金智焕(次长) jh.kim@dsdansuk.com
隐私部 IT组 jh.kim@dsdansuk.com
信息主体可以向下列部门提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中规定的个人信息阅览请求。
(株)DS丹石会努力迅速对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阅览请求进行处理。
部门名称 执行人 职位 联系方式 邮箱
经营支援本部IT组 金智焕 次长 031-488-0711 jh.kim@dsdansuk.com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5年09月01日起适用。
以前的版本